2013年9月3日 星期二

車位持有未逾二年 單賣要繳奢侈稅

車位持有未逾二年 單賣要繳奢侈稅
記者陳美珍
持有停車位未達兩年就單獨出售,小心也要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不少民眾購屋合併買下停車位,已成為都會區住宅的常態。
財政部規定,房屋與停車位原則上視為2處不動產,若持有停車位未達兩年即單獨出售時,停車位的所有權人出售時,須按出售成交價繳交10%15%(視持有期限長短而課不同稅率)的奢侈稅。
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需納入課徵奢侈稅的不動產,包含持有期間在兩年以內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都市土地。
不過如果是自用住宅,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人名下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並已辦妥戶籍登記,持有期間亦無營業使用或出租者,持有未逾兩年即出售,依法可以免徵奢侈稅。
財政部指出,所謂「名下僅有一戶自用住宅」的免課奢侈稅要件,並不包括單獨出售持有期間不到兩年的停車位。
民眾若購進房地時已配置或另購入停車位時,只有在同時出售房屋及停車位的情況下,才能免徵奢侈稅;若僅單獨出售停車位,因為不符合「合併使用」的要件,出售停車位會被加徵一筆奢侈稅。
至於停車位需合併與自用住宅使用,並不包括將停車位出租或出借給他人。
財政部說,如果房屋是做自用住宅使用,但將停車位出租給他人時,出售停車位也不符合免課奢侈稅的條件。
2012/01/10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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