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管太嚴
無助媒體反壟斷
李念祖、劉昌坪/理律法律事務所執行長、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
據媒體報導,部分政黨針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9條第7項提出之修正草案禁止系統經營者不得擔任保證人、股東所持有之系統經營者股份向金融機關設質之借款成數,不得逾30%,並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設質、保證或留質。
上述修正草案的目的,依提案說明係為避免有線電視市場遭私募基金或財團以財務槓桿操作進行併購,惟本條修正規定卻將使有心經營有線電視系統之中小企業及一般人民遭遇籌資困難,手中握有充裕資金而無需借款者卻可輕易投資有線電視系統,反將加速媒體壟斷結果,而與修法目的背道而馳。
保證、質押之目的存在多種合法可能性,系統經營者擔任保證人可能是為添購、更新營運器材,股東質押股份可能是為籌措資金,解決公司之財務困難,本條規定不區分目的為何而一律禁止,反有害收視戶權益的保障。退一步來看,縱將資金用於投資其他有線電視系統,惟如併購後可擴大經濟規模而改善營運品質,反可使消費者蒙受其利,本次修正草案不區分目的為何而一律禁止,其手段亦顯然過度。
依公司法規定,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者,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董事就其股份設定質權者,本已受主管機關相當程度的監督。另本次修正草案規定,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並須辦理股票公開發行,而公司法前於100年增訂第197-1條第2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於投資者被選為董事時,如其設質超過所持有之股份半數,超過部分將不得行使表決權,已足以杜絕過高成數之股份質押。
此外,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已規定有線電視廣播審議委員會應審查系統經營者之財務規劃及營運計畫,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營運許可時,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審酌營運計畫執行情形的評鑑結果、未來之營運計畫、財務狀況、營運是否符合經營地區民眾利益及需求,如認為營運不善或未來營運計畫有改善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未予改善即可不予換發營運許可,且審議委員會每三年應就營運計畫執行情形進行評鑑,評鑑未通過且未改正者,即可撤銷營運許可。
如主管機關確實執行上述規定,併購後仍可有效保障收視戶之權益。本條修正規定顯未充分考量系統經營者之財務規劃及營運計畫本已受主管機關之高度管制,如其營運活動均遵守規定,則禁止併購資金來源與妨害收視戶權益之間究竟有何關聯性,實令人難以理解,且僅單獨針對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及其股東權利予以限制,對其他通訊傳播產業則未設有類似之限制,如執意依本次草案版本通過,則日後可否通過憲法平等原則之檢驗,亦值得立法機關仔細思考。
【2013/02/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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