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3日 星期二

沒市場實證檢驗 反壟斷隔空抓藥

沒市場實證檢驗 反壟斷隔空抓藥
劉孔中/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員,曾任NCC委員
民進黨趕在廣電三法修法之際增加部分條文,例如在有線廣播電視法增加對經營者股東之限制及結合行為之實質審查以及所謂媒金分離原則規定,我們的看法與建議如下:
 一、目前最欠缺的是對我國傳播媒體產業的真實掌握。
我國傳播媒體有公開上市、資訊透明的可以說極為少數,絕大多數未公開上市,因此各種資料極不透明(例如實際持股人、持股比率、獲利率等)。以有線電視為例,主管機關歷年只有作收視戶滿意度調查,而並沒有做有公信力的產業調查,業者並沒有義務提供真實資料給受主管機關委託研究的學者或機構,其真實性當然堪疑。
當務之急是做徹底的產業調查,瞭解各種媒體(平面報紙與刊物、電子媒體、網路媒體、社交媒體)的生態(跨業結合、市場集中、多元還是壟斷、外部多元與內部多元、媒體從業人員的認知、實際盈虧與資金需求)與匯流的情況,以及其對視閱聽人的影響力。管制必須是確實建立在本土產業生態的基礎上,才能談如何可以參考外國的制度,否則就是盲目的制度選擇,或信口開河,隨時可以人去政息、因人而異。民進黨主張的媒體壟斷是否果真如此以及其所開的處方是否對症下藥,實在需要市場實證的檢驗。
通傳會應該立即命令屬於特許行業的傳播媒體將其財務、控股及盈虧資料公開,不得以營業祕密拒絕提供,並展開全面的產業調查。
 二、禁止跨業經營或持股超過10%似乎不利於數位匯流。
民進黨版有廣法硬性規定全國性新聞紙、無線廣播電視事業、各該事業全國性新聞紙、無線廣播電視事業、各該事業之關係企業及各該事業持有其已發行股份數額百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不得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或必須經許可才能直接及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之股份。不知考慮依據何在?全國性新聞紙是否包括網路報紙?而且全國性新聞紙、無線廣播電視事業、各該事業全國性新聞紙、無線廣播電視事業、各該事業之關係企業及各該事業持有其已發行股份數額10%以上股份之股東,必須經許可才能直接及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之股份,對此部分通傳會仍有准駁之裁量權,是否管制太嚴?是否有利於數位匯流?令人不能無疑。
 三、應該由通傳會掌握立法的主動權。
立法院固然有主動立法之權,但是應該尊重通傳會作為獨立機關立法的主動權,而不是急就章立法後逕行交由通傳會執行。既然通傳會表示將於六月就媒體跨業壟斷提出單行法草案,立法院不妨等其提出後再加以審議。屆時果真國人對於經營者股東之限制、結合行為之實質審查以及所謂媒金分離原則規定達成共識,再比照2004年廣電三法增定黨政軍退出媒體規定之作法,規定過渡時期,之後一體適用於所有媒體、財團或金控機構也不遲,而且也不生侵害信賴保護或違法溯及既往等問題。
然而通傳會也應劍及履及,立即成立媒體跨業壟斷防止法草案立法小組,廣邀各界人士參與,提升法制作業的透明性,而不是閉門造車,徒增外界懷疑。
 四、媒金分離原則值得支持。
「產()()分離」、「金控與媒體分離」原本就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張的立場,通傳會石世豪主委亦已表示支持。對此我們表示同意,因為金融控股持有的性質原本就不適合介入經營事業,尤其考慮媒體監督第四權角色所監督的並不只是政治權力,而是同樣也要監督市場上龐大的經濟力量。如果財團或金控可以用公開市場募得之資金收購媒體,使其免於被媒體監督,將會對媒體的第四權功能造成很大的傷害。事實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條第2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得投資之事業限於與金融業務相關之事業。
不過我們建議應該由通傳會掌握立法的主動權,所以此項媒金分離原則仍建議由通傳會協同金管會納入媒體跨業壟斷防止法草案立法之中。

2013-01-10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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