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3日 星期二

貸款補助國華買家,合理嗎?

貸款補助國華買家,合理嗎?
陳長文/法學教授、律師
日前準備為孫輩購買壽險時,開始注意台灣保險業現況,從而曉得國華人壽是台灣保險史上第1家遭到接管的壽險公司。據報導,政府標售國華至少須賠付1,000億元,這讓筆者感到困惑。 屆時賠付的資金來源,扣除金管會可動用的資金(包括壽險安定基金的180餘億元,及保險業者每年提撥約21億元的款項,外加每年76億元的金融營業稅),仍有資金缺口700多億元;報導稱,將由安定基金向銀行聯貸借款,湊足資金一次補助給買家,以如此龐大的貸款來補助國華買家的決定是否適法,實值商榷?
保險法對於保險業退場有特別規定,主管機關得依據該保險業財務或業務惡化的狀況等情節輕重,決定採行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就國華的案例,金管會採用接管處理(因無法瞭解其財務或業務惡化的實際狀況,本文對此方式妥適性不予論述)。
處理受接管保險業(國華)的保單責任有種方式:(1)接管人(安定基金)於取得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准後,調高受接管保險業(國華)保險契約的保險費率或降低其保險金額;(2)由安定基金承接國華的保險契約,代為履行國華的保單責任直至責任終了;(3)標售國華保單,由安定基金提供補助給承接國華保單的受讓人。
上述種方式影響的層面各有不同,第種方式影響的是國華保戶的權益,但購買保險仍屬商業行為,所生的風險由消費者自行承擔,實無可厚非。換句話說,消費者在投保前應透過公開資訊,慎選優質的保險公司,才能維護自身權益
種方式,表面上受影響的是安定基金,但實際受到影響的是日後無辜投保大眾的權益。為什麼呢?安定基金主要收入為壽險業者依法所提撥的款項,若安定基金現有額度不足以支應其所承擔的保單責任或所提供的補助,勢必要增加財源因應。
目前,壽險業依法令提撥的安定基金是按總保險費收入之1%計收,未來金管會是否會審酌相關情形予以調升,以提高安定基金的履約或還款能力?若此,保險公司經營成本將會增加,保費亦將隨之增加。最後承擔此苦果者,卻是廣大的投保大眾!
再者,採行第或第種方式對於安定基金的影響也有所不同。第種方式,是由安定基金承擔國華的保單責任(國華不再簽發新契約),在此模式下,安定基金雖然必須自行或委外處理後續保單相關事務(含理賠及相關保全作業),但卻無立即性的資金需求,至少在短期內沒有向銀行借款的必要(可節省貸款的利息支出);而第種方式是要標售國華的保單並提供補助款給受讓人,因其須立即提供補助,在安定基金累積額度不足以支應時,應如何處理呢?
以國華的案例來看,若安定基金向銀行借款金額高達700億元,是否有逾越法律授權的違法情事?雖然保險法對於補助上限有所規定,且主管機關亦可為安定保險市場或保障保戶權益而同意安定基金借款,但如此高額借款是否符合立法的本意?又是否符合人民對於公平正義的期待
更何況安定基金採行第種方式後,除國華外,尚有家壽險業的公司淨值為負,截至101630日止,該家保險業的負值加總已超過410億元。日後若要比照國華的退場方式,安定基金應支出的補助款可能須再增加數百億元,將來要如何收拾殘局?到底選擇哪一種方式才適法且有利於大眾,實不可不慎

2012/11/2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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