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3日 星期二

金融營業稅 不宜貿然調高

金融營業稅 不宜貿然調高
林建甫/台大經濟系教授、國政會財金組召集人
由於金控去年獲利創新高,立委諸公打著公平正義的大旗,質疑金融業營業稅2%太低,再加上為了替國庫尋找財源,提案復徵為5%的金融營業稅。對此議案,我們覺得是殺機取卵,對國家反而有害。
過去,金融營業稅率曾經是5%。在亞洲金融危機期間,政府通過營業稅法修正案,將金融業本業的營業稅降為2%,稅收撥給金融重建基金(RTC),處理問題金融機構;至於調降的3%金融營業稅,則是做為提列備抵呆帳或沖銷逾期債權,但金融機構逾放比率低於1%時,即可自行運用。近幾年來,國內銀行的逾放比大多已降到1%以下,3%金融營業稅不僅不必再拿去打銷呆帳,也不用繳給國庫,難怪立委諸公質疑2%營業稅太低,獨厚金融業。但是原來金融營業稅5%,是不合理的。
首先,其實金融業的稅率有種,本業的部分,主要是按2%的稅率。但非本業的部分,按一般5%的稅率來課稅。加值型營業稅的最基本思維就是取加值部分課稅。一般傳統買賣業以直接材料、間接材料及營業費用為進項稅額,有實質的進貨憑證。金融業本業是個總額銷售的型態,並沒有進項稅額可以扣抵。因此才會在1999年通過營業稅法修正案,將金融業本業的營業稅降為2%,其立法用意就在於認定可抵減的進項稅額為60%(3%5%)。就如同新訂定的第15條之一,二手汽車及機車買賣業,以假設的進項稅額作為扣抵。至於非本業的營業稅率仍為5%。所以金融業的租稅負擔並未低於其他行業。
二是金融營業稅如果調高,金融業會將成本轉嫁給客戶,其中大企業有較強的議價能力,被轉嫁首當其衝受影響的可能是中小企業及一般房貸戶,對社會不見得公平合理。況且第一類正常授信資產提存率要拉高到1%的負擔,若再調升營業稅率,恐怕不只是銀行轉嫁成本轉嫁給客戶,而是許多業務根本沒辦法做下去。
三是目前國際對金融保險勞務大多免徵營業稅,例如美國、歐洲及亞洲之日本、新加坡、香港及韓國等,對於無進項扣抵之金融保險勞務均免徵營業稅,以此而言,我國現行稅率在國際上已屬偏高,貿然再將金融業專屬本業之營業稅稅率由2%調高為5%將影響我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因此,我們認為,稅負之調整應與國際比較,不宜貿然提高金融營業稅。
四是國內金融業的營收雖屢創新高,但資產報酬率(ROA)與淨值報酬率(ROE)仍偏低2012年我國鄰近之新加坡、香港及大陸地區銀行業ROA分別為1.4%0.9%1.28%ROE分別為16.4%15.5%19.85%,而2011年與2012年,我國金融業的ROA分別為0.59%0.68%ROE分別是9.33%10.41%。這樣的獲利水準確實比往年情況好,但與國際間表現較好的金融業ROA 1%ROE15%的獲利水準仍有一段差距。
最後,銀行繳交的2%營業稅,除了要彌補RTC缺口,還要提存存保基金到2,800億元水位,非銀行業繳交的2%營業稅則是移撥保險安定基金之用,這是做為社會安定力量的一環,有這股安定的力量,才能讓經濟往良性方向發展。更何況,沒有RTC、存保基金與保險安定基金的機制,在經濟危機來臨之時,銀行業不敢放款、存款人不敢存款,將產生嚴重的資金供需困境。企業並不一定要把錢繳至國庫才稱為有善盡社會責任。
基於上述理由,我們認為,提高金融業專屬本業之營業稅稅率不可行,執政者宜審慎考量賦稅原理及金融業整體競爭力。

2013-05-07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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