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爾協定放寬
銀行資本適足率衝擊減輕
記者邱金蘭、夏淑賢
新版巴塞爾協定(BaselⅢ)重新調整銀行交叉持股及相互投資次順位債規定,將從現行的直接從資本中扣除,改為風險性資產計算,對資本適足率衝擊將相對降低。銀行業者指出,這有助銀行發行次順位債的去化管道,銀行投資同業次順位債的意願也可提高。
不過,銀行業者也表示,銀行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多半利息偏低,雖然規定將放寬,還是會看財務投資的需求與資金運用效益,再決定是否增加投資銀行發行的次順位金融債。
因應新版協定上路,金管會已依新修訂的暫行辦法,對國內銀行進行試算,並於本月底前正式公布,新版協定增訂許多從嚴認定資本的規定,讓銀行面臨不小增資壓力。
少數例外的是,新版協定對交叉持股、相互投資次順位債券,在計算資本適足率上,反而是比現行規定寬鬆。
根據現行規定,銀行如果跟其他銀行同業交叉持有普通股、特別股或次順位債券時,投資的金額都必須從資本中扣除。新規定則是,視為風險性資產計算,但賦予相當高的風險權數,如400%、300%等。
銀行法規定,銀行自有資本占風險性資產比率須達8%以上,銀行交叉持股、相互投資次順位債金額,在自有資本扣除,跟視為風險性資產,對資本適足率計算,有很大差異。
舉例來說,甲銀行的自有資本是100億元,風險性資產是1,000億元,資本適足率為10%。若甲銀行買了乙銀行股票30億元,依現行規定,必須從100億元扣除,剩下70億元,資本適足率降為7%。
依新版協定規定,甲銀行這30億元視為風險性資產後,若以風險權數400%來看,甲銀行等於新增120億元風險性資產,資本適足率也會降至8.9%,但下降幅度沒有現行規定高。
大型行庫指出,現階段銀行發行的次順位金融債,主要投資者以壽險業為大宗,銀行業因為資本計算的原因而大幅減少,新版協定的規範可降低銀行交叉投資同業次債的障礙。
中型銀行高層主管表示,銀行若有剩餘資金或長期投資部位,就會考慮投資銀行業的次債,而不是只有壽險公司可投資。而預期去化資金的管道增加後,也可能會提高銀行業發行次債充實資本的意願。
新聞分析/發債成本增
利弊須評估
銀行業者表示,新版巴塞爾協定(BaselⅢ)有關交叉持股、相互投資債券計算資本適足率新規定,將有助銀行相互發債籌資,不過,因新版協定對銀行發行次順位債的條件也相對嚴格許多,銀行可能須仔細評估利弊。新版巴塞爾協定規定,未來銀行發行具有債券性質的資本工具,如次順位債等,必須訂定「觸發條件」,當銀行出現觸發條件之一時,包括銀行普通股權益比率低於5.125%、虧損逾資本三分之一或經主管機關依法派員接管等,就必須將債券轉為普通股或註銷,以避免銀行資本再度流失。
當觸發條件啟動後,除選擇轉換成銀行普通股外,也可能直接註銷。例如債券本金是100元,投資人除每年或每半年領取債息外,到期後還可領回100元本金,但若被註銷40元,到期後投資人只能領回60元。
因此,這種訂定「觸發條件」的債券,可能須以更高的利率等條件,才能吸引投資人,否則投資人將沒有購買意願。國際上已有銀行發行這類訂有「觸發條件」的債券,國內則還沒有,未來銀行想要藉發行債券工具來提高資本,發債成本將大大提高。
【2012/10/1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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