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3日 星期二

台灣投資環境 被判了莫名其妙的死刑

台灣投資環境 被判了莫名其妙的死刑
林建山/環球經濟社社長兼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長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1011日判決撤銷了內政部核准的中部科學園區二林園區開發許可,創下了臺灣司法機關否決行政部門施政決策的鮮有先例,也不啻給原本早已褪袪吸引力與競爭力的臺灣投資環境,又額外加判了一個莫名其妙的死刑;這項判決,無異昭告世人,臺灣已是一個絕然不適合投資營商的國家。
作為一個長期分析研究國家發展政策的制度經濟學者,又恰好忝為二林園區開發選址甄審委員之一,當然該為本案的發展及其未來長遠效應,說幾句話。
一路從新竹科學園區開園後二期開發案起,以至南科、中科、竹科二至七期,乃至宜蘭科學園區之開發,個人可謂是歷屆甄審委員中的唯一九朝元老,專責經社成本效益評估、開發財務可行性評量,及園區引進產業類項之評估。事實上,歷來國科會園區甄審委員會都由九位委員組成,並包括地政、都計、交通、基礎設施、環境保育、社會效應、人文資產、科技等領域學者專家,各地方政府部門則各參與幕僚作業支援事項。中科四期開發案之備選基地原有七處之多,自200828選址委員會起始作業,參酌各備選基地所在政府提供資料及承諾事項,多回合檢視研商,並實地踏勘求證評鑑,歷經將近七整個月的評量,乃以最有利共識決確定二林基地為中科四期的落腳點:以彰化二林台糖大排沙農場與萬興農場為主體,兼及少數毗鄰同意納入園區開發之農地,總面積631公頃。自2008820日定案啟動開發,至2012419所有園區基礎工程完工,政府計已投入130億餘元,民間承諾進駐,並已啟動開發作業之廠商,投資總金額已逾650億元。這是國家2030精銳臺灣願景之中部區域「精密產業創新走廊」的一個新據點。這次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雖然不是終審定讞,但已顯然且具體地突出了臺灣本身所存在「根本負向的」嚴重機構障礙(institutional barrier)問題,這是國際經濟學上最犯忌諱的國家整體投資環境缺失。
第一是顯示出,臺灣雖然不是一個行政獨裁的民主社會,也不是立法獨裁的民主社會,卻是一個少有的司法獨裁的民主社會。在正常的民主社會,國政決策當然是由具有民意基礎的行政部門全權擔負其所有政策責任的,司法機關祇是限於專業輔佐立場,檢視或糾正行政機制違失及發生行政道德風險之事實,絕無越權代位以凌駕或侵犯行政權的,尤更不能有類似這次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完全替位行政部門,代為作出「正確決策」之情事;這次二林園區開發案之判決主文,完全無涉於行政機制違失,而通篇祇有政策抉擇之優劣是非,以致形成為先進國家既有經驗中「最嚴重機構障礙」之一種,殊深引人詫訝。
第二是,在既已完成環保評量,且在2009年行政院會通過修正新版國土規劃及產業創新走廊方案之後,竟能以舊有的國土利用區分限制,作為第三批二林鎮民訟爭理由,用以躍進否決符合前瞻區分利用規範的園區開發案,以致對於這項國家經濟社會進步所必要的產業創新開發及社會活力建設,形成事後的嚴厲拉扯阻擾,根本是一個進步民主社會所不會有的。若能準此作為被徵收土地農民之「正義恢復」,則對於已在既往五年間決定投資永續營運的科技廠商,又是如何之「正義破毀」呢?這項全然不合民主社會政治正當性比例原則的判決,對於信賴中華民國政府政策與行政決策正當性的善意投資人,又如何令其繼續有所信賴呢?
第三是顯示出,對臺灣投資環境惡化情勢一次無厘頭式地落井下石,將越發劣化了臺灣面向國際經濟社會,吸引外人資本投資及永續營運的魅力與競爭力。過去28年間,臺灣就是因為激化的環保抗爭、勞動抗爭及社區回饋金需索的無限上綱與持續擴大,早已成為無止境的事前(ex ante)負向變數,給予國際社會一個臺灣投資環境不利及高度不確定性的形象,以至連年投資量值銳減,這次的判決,則無異更創造了一項更加不可測度的事後(ex post)負向變數,根本就是專為臺灣未來經濟社會的永續性,挖掘了終極墳墓,斷絕了投資臺灣之路。
未來臺灣追求成為「世界級經濟社會」的願景,正將為此變為空頭。

2012-11-02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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